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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5 沪市 恒顺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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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5: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1-27

600305: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2021年11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恒顺醋业”)的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监事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公司董、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公司实行董、监事任职风险津贴。

  第三条 本制度以及公司董、监事风险津贴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二)监事(不含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  公司董、监事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进入公司成本。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监事任职风险津贴标准如下:

  (一)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 8 万元/年·人(税前);

  (二)监事(不含监事会主席)津贴 3 万元/年·人(税前)。

  第七条  在年度结束时如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由公司统一兑付。如不能正常较好的履行董、监事职责,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后酌情扣减或全额扣除。

  第八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监事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九条  任期内,董、监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风险津贴数额。

  第十条 上述金额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国家出台新的与本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致使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恒顺醋业员工等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恒顺醋业控股股东公司员工担任的外部董事,参与恒顺醋业股权激励的,不视同为外部董事。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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