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63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国企改革的要求及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同时,公司授权经营
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全权办理与公司章程修改相关的手续。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恒
1 丹徒新城恒顺大道66号 顺大道66号
邮政编码:212028 邮政编码:212028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章程》规定成立党委,公司党委发挥 程》规定成立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
2 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决定重大问题, 落实,公司决定重大问题,事先应听取公
事先应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3 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或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及股东权益所必须。 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票。
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6 增加“第四十二条”。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