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3-11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回起诉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民事裁定:准予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
效的 2 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 2 份案件(请见公司公告临 2022-120
号),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 2 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详见公
司临 2023-065 号和临 2023-074 公告);法院已对其中 1 份股东大会
决议是否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可撤销(详见公司临 2023-020 号公告);近期又对另外 1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撤销的案件(即本案件)做出准予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 年 12 月 21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3)辽 0604 民初 2143 号】和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2)京 0105 民初 47041 号】,现就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和裁定做如下公告: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
诉讼,案号为(2022)京 0105 民初 47041 号,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公告(临 2022-120 号)。根据公司 2023 年 12 月 21
日收到的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转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案号为(2022)京 0105 民初 47041 号】,2023 年 9 月 20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该案移送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3 年 12 月 20 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院在受理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贾木云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
公司承担。”
二、其他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
效的 2 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 2 份案件(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案件”,请见公司公告临 2022-120 号),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 2 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详见公司临 2023-065 号和临2023-074 公告);法院已对其中 1 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可撤销(详见公司临 2023-020 号公告);近期又对另外 1 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可撤销的案件(即本案件)做出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案件已全部做出生效判决或裁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已发生变更,将促进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稳定发展。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3)辽 0604 民初 2143 号】;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2)京0105 民初 47041 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