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3-065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内容为:1、辽宁曙光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2、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
办理上述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 2 份
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 2 份案件,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一份可
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临 2023-020 号公告);对其中一份
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即本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
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 年 8 月 4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曙
光股份”)收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 06 民终 1423 号】,现就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做如下公告:
一、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终审判决的(2022)辽 0604 民初 829 号案件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发布的公告(临 2023-032 号)。
2023 年 6 月 7 日,公司作为上诉人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
求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2)辽 0604 民初 829 号民事判决,改判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目前,二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上诉人曙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其他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 2 份案件
以及是否可撤销的 2 份案件,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一份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临 2023-020 号公告);对其中一份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即本案件)做出终审判决,该终审判决结果为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的结果可能将带来公司治理层的调整。本公司也将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其他案件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 06 民终 1423 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