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3-02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原审原告主张撤销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诉讼请求被驳回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 2
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 2 份案件,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一份
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即本案件)。尚未对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的案件做出生效判决,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2023 年 4 月 20 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
“曙光股份”)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court.gov.cn)到《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辽 06 民终 176 号】,现就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做如下公告:
一、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终审判决的(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案件的基本情况请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公告(临 2022-120 号)。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作为上诉人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请求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2)辽 0604 民初 882 号民事判决,改判撤销曙光集团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目前,二审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上诉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其他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相关股东自行召集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 2
份案件以及是否可撤销的 2 份案件,截至信息披露日,法院已对其中一份可撤销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即本案件)。尚未对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的案件做出生效判决,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其他相关案件尚未做出生效判决,因此目前还无法确定 2022 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本公司将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其他案件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民事判决书》。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