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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03:曙光股份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600303:曙光股份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01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1 月 27 日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中能”)和贾木云提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深圳中能、姜鹏飞提交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深圳中能、姜鹏飞分别将其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9,651,198 股的表决权委托给贾木云。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

  甲方:贾木云

  乙方:姜鹏飞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曙光股份为其持有的 9,651,198 股普通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一)  表决权委托

  1.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授权甲方代表乙方行使其持有的标的
股份的表决权。
1.2 甲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行使履行委托权利;对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以下股东权利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2.1.1 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1.2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2.1.3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及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2.1.4 涉及该等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收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2 双方确认,甲方行使上述第 2.1 条约定的股东权利无需乙方再另行出具任何委托书,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行使第 2.1条约定的委托权利。


  (三)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应就甲方行使本协议下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其双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经济上的补偿。

  (四)双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1.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
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4.2 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4.2.1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
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4.2.2 承诺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章程完全、充分
地行使委托权利。

  (五)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个月。

  (六)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

  求后的 10 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
  决定:(1)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或
  者(2)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
  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二)

  甲方:贾木云

  乙方: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曙光股份为其持有的 48,640,915股普通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7.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一)甲方同意将乙方所持有的标的股票的表决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作为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 18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二)乙方将所持有的曙光股份 48,640,915 股股份对应的以下股
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及曙光股份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表决权):

    a) 依法联合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
举;

    c)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需
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事项,按照甲方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具有知情权,甲方需告知乙方,并将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文件乙方备案留底。

    d) 本协议约定甲方受托仅限于表决权、提案权,不涉及该等股
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收益包含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乙方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

    (三)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增持曙光股份的股份,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增持部分曙光股份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仍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动擅自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曙光股份标的股份;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擅自减持或转让标的股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并继续增持曙光股份股票,并将上述增持的曙光股份全部股份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依法依规减持股票。

    (五)除乙方作为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代表乙方参加曙光股份召开的股东大会。

    (六)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存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目前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表决权委托存在协议各方未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贾木云、深圳中能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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