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
道 300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55,755,90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3.238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林斌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6 人,董事任冬先生、崔桂亮先生、杨启典先生因
故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监事徐缨女士因故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孟召永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赵惠卿先生,副总经理
曹荣开先生、孙欣女士及财务总监赵昌磊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 林斌 568,310,612 102.2590 是
1.02 崔桂亮 553,040,219 99.5113 是
1.03 任冬 553,040,217 99.5113 是
1.04 曹荣开 553,040,219 99.5113 是
1.05 孟召永 553,005,121 99.5050 是
1.06 万辉 553,040,223 99.5113 是
2.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赵长胜 553,040,213 99.5113 是
2.02 张英明 553,040,215 99.5113 是
2.03 刘淑想 553,040,217 99.5113 是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丁金礼 553,005,113 99.5050 是
3.02 刘敏 553,040,215 99.5113 是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 林斌 18,119 325.6253 0 0 0 0
,106
1.02 崔桂亮 2,848, 51.1953 0 0 0 0
713
1.03 任冬 2,848, 51.1952 0 0 0 0
711
1.04 曹荣开 2,848, 51.1953 0 0 0 0
713
1.05 孟召永 2,813, 50.5645 0 0 0 0
615
1.06 万辉 2,848, 51.1953 0 0 0 0
717
2.01 赵长胜 2,848, 51.1952 0 0 0 0
707
2.02 张英明 2,848, 51.1952 0 0 0 0
709
2.03 刘淑想 2,848, 51.1952 0 0 0 0
711
3.01 丁金礼 2,813, 50.5644 0 0 0 0
607
3.02 刘敏 2,848, 51.1952 0 0 0 0
709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毅、翟耸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