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3-074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 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近日分别收
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 0382 民初 5137 号和(2023)浙 0382 民初
475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5 月 24 日,公司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因银行
借款逾期,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具体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
046)。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因银行
借款逾期,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具体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
043)。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华仪电气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382民初5137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
18070573 元、期内利息 5209.17 元、逾期罚息(截至 2023 年 6 月 4 日为 498226.2
元,之后以 1807057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4025%自 2023 年 6 月 5 日计算至实际
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 5209.1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4025%自 2023 年 1 月
24 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 24000 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 228 号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乐清市不动产权第 0022286 号、浙(2019)乐清市不动产权第 0022192 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在 715 万元的最高抵押限额内优先受偿。
3、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各自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 320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4、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 200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3388 元,减半收取计 66694 元,由被告华仪电气、浙江华仪
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华仪电气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382民初4755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华仪电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本金55974640.07元、逾期利息(截至2023年6月16日为2265005.64元,之后以借款本金55974640.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若被告华仪电气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登
记在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201室房地产【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5)第042091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内优先受偿。
3、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672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684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69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华仪电气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998元,减半收取166499元,由被告华仪电气、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陈道荣、赵爱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进程情况
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应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公司已在负债中相应列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诉讼费用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序 当事人 案件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号 原告 被告 类型 (万元)
华仪风能有 上海江亚动力机械有 买卖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
1 限公司 限公司 合同 30.37 效,支持原告部分诉讼
纠纷 请求
科诺伟业风
2 能设备(北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合同 2,115.14 管辖权异议已开庭审
京)有限公 纠纷 理,尚未裁定
司
上海江亚动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3 力机械有限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 合同 108.40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驳
公司 司 纠纷 回对华仪电气的诉讼请
求。
方正县畅达 合同纠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
4 安装工程有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纷 36.80 讼请求,目前进入执行
限公司 阶段
一审已判决,确认原告
与被告合同项下余下未
交付的 16 台变流器的采
购关系于 2022 年 6 月
5 华仪风能有 浙江海得新能 源 有限 买卖合 1,107.60 14 日解除,被告应赔偿
限公司 公司 同纠纷 原告损失 482460 元,驳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提起上述,
二审已判决,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一审已判决,确认原告
与被告合同项下已交付
并安装在相关项目的 15
华仪风能有 重庆齿轮箱有 限 责任 买卖合 台齿轮箱的采购采关系
6 限公司 公司 同纠纷 5,000.00 于 2022 年 6 月 9 日解
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
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
已上诉,二审已判决,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北京四方继 一审判决支持北京四方
7 保自动化股 华仪国际电力 有 限公 买卖合 部分诉求,双方均上
司 同纠纷 412.73 诉,二审已判决,维持
份有限公司 原判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
8 华仪国际电 北京四方继保 自 动化 买卖合 诉讼请求,双方均提起
力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