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3-067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6,610.4825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诉讼费用
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收到乐清市人
民法院(2023)浙 0382 民初 6627 号传票和《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
原告 被告 案件金额 受理法院 受理文号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中国银行股份 第二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 2925.5493 乐清市人民 (2023)
有限公司乐清 有限公司 万元 法院 浙0382民
市支行 第三被告:陈道荣 初6627号
第四被告:赵爱娥
中国银行股份 第一被告:华仪风能
有限公司乐清 第二被告:华仪电气 3684.9332
市支行 第三被告:陈道荣 万元
第四被告:赵爱娥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为2925.5493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陈道荣
第四被告:赵爱娥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编号温YQ202017001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罚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编号温YQ20201700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255493.31元、罚息、复利;
(3)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编号温YQ202017001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复利。
(4)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
(5)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华仪电气提供抵押的坐落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的不动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6)依法拍卖、变卖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7)依法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依法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3、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24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之间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及其修订或补充所涉的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抵押物为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的不动产。
2019年12月25日,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
仪”)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之间自
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及其修订或补充所涉的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贰万元整。抵押物为被告浙江华仪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
2020年1月7日,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华仪集团为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涉的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万元整。
2020年1月7日,被告陈道荣、赵爱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道荣、赵爱娥为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涉的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玖仟万元整。
2020年5月21日,被告华仪电气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与原告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均约定被告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被告华仪电气自2020年5月21日起30日内提清借款,并于2021年5月21日前归还借款1000万元;本合同项下债务由被告华仪集团、陈道荣、赵爱娥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20年5月21日、22日,原告将借款共计2000万元发放至被告华仪电气指定账户。
2020年5月28日,被告华仪电气再次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被告华仪电气自2020年5月28日起30日内提清借款,并于2021年5月28日前归还借款1000万元;本合同项下债务由被告华仪集团、陈道荣、赵爱娥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20年5月29日,原告将借款1000万元发放至被告华仪电气指定账户。
2021年4月30日,被告华仪电气就上述三笔借款向原告申请借款展期。同日,被告华仪电气、浙江华仪、陈道荣、赵爱娥与原告签订三份《借款展期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将本案借款全部剩余本金金额予以展期9个月,即借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2月21日、2022年2月28日。
被告华仪电气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其余被告也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为3684.9332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第一被告:华仪风能
第二被告:华仪电气
第三被告:陈道荣
第四被告:赵爱娥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风能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
行借款本金36849332.04元、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复利及律师费。
(2)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依法判令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27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为被告华仪风能与原告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涉的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2021年7月19日,被告陈道荣、赵爱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道荣、赵爱娥为被告华仪风能与原告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涉的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整。
2021年7月19日,被告华仪风能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华仪风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8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被告华仪风能自2021年7月19日起30日内提清借款,并于2022年7月19日前归还借款3685万元;本合同项下债务由被告华仪电气、陈道荣、赵爱娥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21年7月27日,原告将借款3685万元发放至被告华仪风能指定账户,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华仪风能未能依约履行偿还最后一期利息及全部借款本金的义务,被告华仪电气、陈道荣、赵爱娥也未能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23年3月27日,被告华仪风能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849332.04元及相关罚息、应收利息的罚息、复利。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序 当事人 案件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号 原告 被告 类型 (万元)
浙江新久力风 已达成调解协议,分
1 能设备零部件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47.5700 期付款中
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 金融借款 1818.9057 一审已开庭,尚未判
乐清支行 司、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 合同纠纷 决
限公司、陈道荣、陈孟列
一审已判决,支持原
3 华鹏飞股份有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 212.90 告诉讼请求,华仪风
限公司 纠纷 能已提起上诉,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