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现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2010〕1870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经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235,772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30 元,共计募集资金 95,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80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91,20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409.36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0,790.6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22 号)。
2、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43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同意,本公司经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3,019,853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9.57 元,共计募集资金 223,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7,055.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15,945.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
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430.3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15,514.7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535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单位:万元
项 目 序 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90,790.64
项目投入 B1 74,488.44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 利息收入净额 B2 5,174.01
额 补充流动资金 B3 3,191.00
已结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B4 11,414.71
项目投入 C1
利息收入净额 C2 0.03
本期发生额
补充流动资金 C3
已结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C4
项目投入 D1=B1+C1 74,488.44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5,174.04
额 补充流动资金 D3=B3+C3 3,191.00
已结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D4=B4+C4 11,414.71
E=A-D1+D2-D3- 6,870.53
应结余募集资金
D4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32.17
差异 G=E-F 6,838.36
差异系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转出累计净额为 6,838.36 万元,未及时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191.00 万元。
2、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单位: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215,514.7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 B1 185,809.75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2,235.72
补充流动资金 B3 8,722.30
已结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B4 16.33
项目投入 C1
利息收入净额 C2 0.63
本期发生额
补充流动资金 C3 -0.12
已结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C4
项目投入 D1=B1+C1 185,809.75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2,236.35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补充流动资金 D3=B3+C3 8,722.18
已结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D4=B4+C4 16.33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D4 23,202.79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133.47
差异 G=E-F 23,069.32
差异系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转出累计净额为 23,069.32 万元,其中期初未经程序违规使用 2015 年非公开发
行的募集资金净额 23,069.32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及时归还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722.18 万元,期初未及时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722.30 万元,本期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账户注销,余额0.12 万元转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
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分别与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 年 11 月 10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上海华仪风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仪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2011 年 11 月 10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时新能风
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时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 年 11 月 10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
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乐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未能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有关文件的规定,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及实施主体上海华仪公司、保荐机
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