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3-011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86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和
《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新增诉讼金额合计 12,863 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诉讼费用等),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37.81%,上述诉讼涉及的借款逾期情况尚未披露。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序 原告 被告 案件 受理法院 受理文号
号 金额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中国农业银行股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1 份有限公司乐清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5233
市支行 第四被告:陈道荣 万元 (2023)浙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 乐清市人 0382 民 初
有限公司 民法院 184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2 份有限公司乐清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640
市支行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万元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
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3 份有限公司乐清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4590
市支行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万元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中国农业银行股 第二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
4 份有限公司乐清 公司 2400
市支行 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万元
第四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陈道荣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乐清农行”)5233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233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15.350133万元,自2022年11月2日起以本金5,2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陈道荣、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拍卖、变卖、折价款或拆迁补偿款在7,4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办公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抵押权人乐清农行与债务人华仪电气所形成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476万元。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期间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2019年9月26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33万元,期限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5,233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9月25日。被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申请将5,233万元贷款进行展期,并签订了展期协议,展期到期日为2021年9月25日。2020年9月25日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展期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233万元,逾期利息15.350133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提起诉讼。
(二)乐清农行64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64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18,773.33元,自2022年11月2日起以本金6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止)。(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陈道荣、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640万元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18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40万元,期限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2020年6月18日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陈道荣、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9月25日、10月22日,被告华仪电气分别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以保证金账户中的500万元和140万元保证金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定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64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0万元,逾期利息1.87333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提起诉讼。
(三)乐清农行459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9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13.464万元,自2022
年11月2日起以本金4,5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拍卖、变卖、折价款或拆迁补偿款在
7,4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办公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抵押权人乐清农行与债务人华仪电气所形成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476万元。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期间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2019年6月19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90万元,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同日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按约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4,590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18日。在贷款到期日前,被告向原告申请将4,590万元贷款进行展期,并签订了展期协议,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仍未已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90万元,逾期利息13.46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提起诉讼。
(四)乐清农行24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陈道荣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7.04万元,自2022年11月2日起以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
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拍卖、变卖、折价款或拆迁补偿款在74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第五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办公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抵押权人乐清农行与债务人华仪电气所形成债权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