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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90:ST华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9

600290:ST华仪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1-046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 201925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5)。

    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1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3 号)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 号):

    当事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住所:浙江省乐清市。

    陈道荣,男、1956 年 12 月出生,华仪电气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乐清
市。

    陈孟列,男,1984 年 1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
江省乐清市。


    范志实,男,1961 年 11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副董事长,住址:河南省信
阳市浉河区。

    李维龙,男,1971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
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周丕荣,男,1979 年 6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
乐清市。

    张学民,男,1968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金旭丹,女,1977 年 4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李晓敏,女,1986 年 5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董事会秘书,住址:天津市
南开区。

    陈孟德,男,1987 年 2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董事,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徐乐雁,男,197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董事,美国籍。

    祁和生,男,1961 年 6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
城区。

    周民艳,女,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
都市锦江区。

    汪光宇,女,1972 年 6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
淀区。

    彭传彬,男,1986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监事会主席,住址:浙江省
乐清市。

    屈军,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监事,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林忠沛,男,1976 年 8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监事,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骆克梅,女,1981 年 2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监事,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蜀山区。

    倪淑燕,女,1978 年 9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乐
清市。

    陈宇强,男,1975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乐
清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孟列、范志实、李维龙、周丕荣、张学民、金旭丹、李晓敏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周民艳、汪光宇、骆克梅、倪淑燕、陈宇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7 年至 2019 年,华仪电气通过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仪集团”)实际控制的乐清市合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及部分员工个人账户走账,通过多道划转,最终将上市公司资金转至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3.2 亿元,
余额 11.41 亿元。其中,2017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2.52 亿元,期末余额 2.52 亿
元;2018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3.33 亿元,期末余额 6.56 亿元;2019 年资金占用
发生额 7.35 亿元,截止调查日余额 11.41 亿元。迟至 2019 年 11 月 25 日,华仪
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披露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华仪电气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和2019 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华仪电气及其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 10.875 亿元。其中,2017 年担保
发生额 2.58 亿元,2018 年担保发生额 8.295 亿元。华仪电气上述担保未经股东
大会审议,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
告,亦未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和 2019 年半年报中如实
披露。

    三、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2018 年及 2019 年,华仪电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4.94 亿元:

2018 年涉及金额 3.07 亿元,2019 年涉及金额 1.87 亿元。其中,包含于前述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 2.36 亿元,其余用于华仪电气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华仪电气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披露的 2018 年半年度、2018 年年度、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公司自查报告、审计机构核查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担保协议、银行资金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
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陈孟列知悉、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副董事长范志实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财务总监李维龙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兼任董秘期间明知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况但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监事会主席周丕荣知悉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董事张学民先后兼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其中任总经理后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董事会秘书李晓敏,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人员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陈孟德、董事徐乐雁、独立董事祁和生、独立董事周民艳、独立董事汪光宇、监事彭传彬、监事屈军、监事林忠沛、监事骆克梅、副总经理倪淑燕、副总经理陈宇强在任期内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道荣筹划、授意并指挥他人从事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多项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孟列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没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系受他人指使。其二,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统领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且有立功表现。其三,通过归还占用资金、积极应对诉讼仲裁、加强内控管理等方式,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其四,积极推动公司发展。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请求从轻、减轻处理。

    范志实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2017 年 6 月 25 日前担任华仪集团副总裁
分管财务工作,期间未发生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期间 1.5 亿元投资款履行了审议及披露程序,后被关联方占用,其不知悉、未参与。其二,2017 年 6月 25 日至今任华仪集团常务副总裁,未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违法行为系实际控制人直接策划、授意并指使他人进行,其未审批、未参与实施。综上,请求核实情况并从轻处罚。

    李维龙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多次提出离职,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未
实际参与资金调动、担保等财务事务,BPM 账号实际由他人处理。其二,实际履
职期间(2018 年 1 月 19 日前),华仪电气未发生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均系实际控制人直接筹划、授意并指挥他人进行。其未审批、未参与实施。综上,请求合适情况并从轻处罚。

    周丕荣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多次提出离职,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不
再参与华仪集团及华仪电气的活动,而违规行为多数发生在 2018 年之后。其二,2017 年担任华仪集团财务经理,主要负责转贷及筹资,汇报资金缺口和贷款到期情况,关注资金到账情况,未参与资金占用安排。华仪集团在各大银行属于整体授信,基于银行存贷比要求,曾汇报并参与讨论华仪电气闲置资金的存放银行方案,但未进一步参与其他资金安排。其三,违规担保大多发生在 2017 年 12月中下旬,处于离职等待交接期间,融资工作由他人负责。其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发生在离职后。其五,离职公告前,基于多年情谊及对审计机构信任,在华仪电气 2017 年年报上签字。综上,请求核实情况并调整处罚。

    张学民、金旭丹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查阅财务资料、审计机构专项报告、券商核查报告,未显示异常。其二,已尽己所能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和获取信息,审议事项时在职务和能力范围内已尽可能做到了勤
勉尽责。其三,各专业中介机构均出具合规意见,违规事项超出自身核查能力,无法识别。此外,张学民还提出其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期间分管风电产业,不接触资金调动、担保事项,任总经理距离披露违规事项时间较短。金旭丹还提出违法行为在其任职前已发生,不知情且未参与。综上,两人分别请求核实情况并从轻处罚。

    李晓敏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任职期间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各种方式履职,在职务和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做到了勤勉注意义务。其二,因部分人员刻意隐瞒及伪造资料,且各中介机构均出具了合规意见,超出其核查能力和职权范围,故未能识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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