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0-068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格式指引等规定,现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0 年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2010〕1870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经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7,235,772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30 元,共计募集资金 95,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800.00 万元后的募
集资金为 91,20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
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409.36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0,790.6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1〕22 号)。
2.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43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经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3,019,853 股,发行价为每
股人民币 9.57 元,共计募集资金 223,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7,055.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15,945.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年 12 月 2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430.3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15,514.7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535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1.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74,382.53 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5,173.97 万元,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束转出金
额 11,414.71 万元;2020 年 1-6 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106.05 万元,2020 年 1-6 月收
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0.10 万元;2020 年 1-6 月收回补充流
动资金 69.00 万元,2020 年 1-6 月无补充流动资金转出,累计未收回补充流动资金
3,191.00 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74,488.58 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5,174.07 万元。
截至 2020年 6 月 30 日,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 32.05万元(包
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3,191.00 万元。
2.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177,874.75 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
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2,215.68 万元。2020 年 1-6 月募集资金项目处置转出金
额 9,507.33 万元。2020 年 1-6 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6,515.49 万元,2020 年 1-6 月
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16.48 万元;2020 年 1-6 月收回补充
流动资金 8,000.00 万元,2020 年 1-6 月无补充流动资金转出,2020 年 1-6 月累计已
使用募集资金 184,390.24 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2,232.16 万元。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 1,749.28 万元
(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8,691.01 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 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2011 年 11 月 10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仪风能电
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仪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 年 11 月 10 日本公司
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时新能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时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1 年 11 月10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乐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等有关文件
的规定,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及实施主体上海华仪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连同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三江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2016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及各实施主体(华仪风能有限公司、黑龙江梨树风力
发电有限公司、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分别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2016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及实施主体黑龙江梨树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2017 年 4 月 19 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乐清支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2017 年 8 月 29 日,公司(甲方)及实施主体鸡西新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丁
方)、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乙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2018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2020 年 3 月 11 日,公司、各实施主体(偏关县优能风电有限公司、宁夏太阳
山白塔水风电有限公司、永城华时风电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