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3-058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11月1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华仪北方风电有限公司(卖方)
与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方)签订了《大庆林甸东明园49.5MW风电项
目风电机组设备买卖合同》及《大庆林甸花园49.5MW风电项目风电机组设备买卖
合同》相关公告(临2012-055)已刊登于2012年11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3年11月14日,经友好协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华仪北方风电
有限公司(卖方)与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方)、大庆大丰能源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与买方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企业,为新加坡上市公司瑞日集团
China Oilfield Technology Services Group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高雁
鸣先生(系买方和瑞日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就《大庆林甸东明园49.5MW风电项
目风电机组设备买卖合同》及《大庆林甸花园49.5MW风电项目风电机组设备买
卖合同》(以下统称“原合同”)分别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买卖双方同意将两份原合同总价均由“17,869.50万元”调整为
“18,067.50万元”。
2、买卖双方同意将两份原合同约定的部分到货款(合同总价10%)的支付
时间均延迟至原合同约定应支付时间届至之日起三年。买方承诺于调整后的支付
时间届至之日无条件支付货款,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
3、买卖双方同意将两份原合同约定的部分预验收款(即合同总价5%)的支
付时间均延迟至原合同约定应支付时间届至之日起三年。买方承诺于调整后的支
付时间届至之日无条件支付货款,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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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确保买方能够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各方同意大庆大丰能源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高雁鸣先生为买方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约定的买卖双方同意
延迟支付的到货款和预验收款(共计合同总价15%)的付款义务,向卖方提供无
条件的连带保证。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高雁鸣先生承诺其已经通过
内部决策程序确定其具有提供本协议所约定担保事项的资格和能力。
5、补充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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