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广汇能源董事会第八届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广汇能源控股子公司伊吾矿业公司、清洁炼化公司与中国信达开展债权债务重组业务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广汇能源本次担保对象清洁炼化公司为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工商备案程序),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本次债权债务重组暨担保事项进一步优化了子公司债权债务结构,有利于子公司核心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为清洁炼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凤云 孙积安
谭 学 蔡镇疆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