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收购清洁炼化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后,公司将持有清洁炼化公司 100%股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对重要控股子公司的绝对收益,减少与关联方股东共同持有项目的业务交叉,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
2.本次收购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交易定价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3.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收购清洁炼化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凤云 孙积安
谭 学 蔡镇疆
二○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