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1-075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2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本次案件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业亨通”)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深圳中院就上述撤诉事宜经审查后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142号之四),准许天津大业亨通撤回起诉。
2、本次案件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02),
披露了天津大业亨通诉鑫科材料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船山文化”)提供《流动性支持函》一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142 号之四),具体情况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本次案件原告天津大业亨通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起诉,深圳中院就上述撤诉事宜经审查后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142 号之四),准许天津大业亨通撤回起诉。
2、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3 民初 3142
号之四)。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