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243 沪市 青海华鼎


首页 公告 青海华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青海华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日期:2001-11-14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恒联食品机械厂会议室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数1016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经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的议案》(议案详见2001年9月11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与第一大股东青海重型机床厂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议案详见2001年9月11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及2001年11月8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关联股东青海重型机床厂回避表决,同意票5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于世光、魏连成、杨拥军、肖召光、尹家骏、李跃南、宋齐婴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季荣华、薛同毅当选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各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01年10月12日上海证券报披露董事候选人简历,表决情况如下: 
  于世光: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魏连成: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杨拥军: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肖召光: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尹家骏: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李跃南: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宋齐婴: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季荣华: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薛同毅: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余建国、刘富斌、马新萍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各当选监事简历详见2001年10月12日上海证券报披露监事候选人简历,表决情况如下: 
  余建国: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刘富斌: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马新萍:同意票1016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4日下午2时在公司番
禺恒联食品机械厂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选举于世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魏连成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二、经董事长于世光先生提议,决定聘用魏连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刘文忠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简历附后)。 
  三、由总经理魏连成提议,决定聘用杨拥军先生、肖召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用王淑云
女士为总会计师(简历附后)。 
  特此决议。 
  附:董事会秘书刘文忠先生、总会计师王淑云女士简历 
  刘文忠先生,现年39岁,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青海重型机床厂计划处副处长等职,本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秘书。 
  王淑云女士,现年52岁,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青海重型机床厂财务处副处
长、处长,厂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本公司财务总监。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4日下午2时在公司番
禺恒联食品机械厂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4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列席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一致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
开、选举、提名、聘用等程序符合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选举余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毛献萍 
                             2001年11月14日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决议公告 

  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冯克顺、吴美玲被选举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当选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冯克顺先生,现年50岁,大专文化 ,高级政工师,中共党员。曾任青海重型机床厂组织部副部长;劳动人事科科长兼党支部书记;工具科科长兼党支部书记;劳动人事处处长;组织部部长;厂党委副书记兼副厂长。现任本公司工会主席。 
  吴美玲女士, 现年38岁, 大专文化,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青海重型机床厂财务处会计员、副处长、处长、计划部部长助理。现在本公司任职。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毛献萍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 出席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现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14日如期召开,由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召开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101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4.88%。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第一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2、公司与第一大股东青海重型机床厂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 
  3、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4、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关联股东青海重型机床厂在对《公司与第一大股东青海重型机床厂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进行表决时依法予以了回避。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