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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09-15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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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A 股证券代码:600238;

    王晓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冯  彪,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符惠玲,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4 月 29 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子公司海南洋浦恒鑫贸易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油脂及豆粕类贸易业务。2022 年末,公司对贸易业务商业模式重新进行梳理,发现公司在 2022 年度部分贸易业务中可能不完全具有主要责任人的特征,基于谨慎性原则将上述贸易业务中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据此,公司对披露的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
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成本金额均为 5,277.41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31.20%、31.20%、30.68%、46.72%。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成本金额均为 10,396.60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35.95%、35.95%、35.01%、56.19%。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总收入、营业收入、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成本金额均为23,108.99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67.45%、67.45%、60.21%、101.0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晴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冯彪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符惠玲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晴、时任总经理冯彪、时任财务总监符惠玲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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