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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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科新,A
股证券代码:600234;
连远锐,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海平,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戴 蓉,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1 月 31 日,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公司 2023 年年度营业收入为 12,110.77 万元到 14,532.92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8,260.05 万元到-14,640.94 万元。
2024 年 3 月 9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 2023 年年度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前后的营业收入均为 6,459.84 万元到 7,737.62 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8,656.92 万元到-14,959.15 万元。公司预计在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业绩更正的主要原因为:一是本期公司装修装饰工程业务中供应商的部分采购内容存在“甲方指定”的情形,公司将该部分工程履约内容对应的收入按“净额法”进行核算,该账务处理事项对公司业绩预告中营业收入影响为减少3,643.25万元。二是本期公司对宝能系相关客户做出了“信用风险发生显著不利变化”的判断,经重新评估,认为对本期做出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判断存在缺陷,对上述客户 2023 年全年营业收入均不进行确认,该账务处理事项对公司业绩预告中营业
收入影响为减少 1,441.64 万元,对业绩预告中的净利润的影响为减少约 288 万元。三是根据会计准则,2023 年末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互联网广告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该账务处理事项对公司业绩预告中营业收入影响为减少 1,498.68 万元。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010.24 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7,064.90 万元。上述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于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 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预计营业收入超 1 亿元,但实际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业绩预告不准确,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连远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
务总监黄海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戴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公司主动核实并及早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充分提示了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并积极配合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业绩预告不准确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次纪律处分对上述情节予以充分考虑,并综合考量违规事实、市场影响、监管过程等因素,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酌情从轻处理。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连远锐,时任财务总监黄海平,时任董事会秘书戴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