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2 股票简称:金鹰股份 编号:临2019-020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对股份回购的有关修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等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鉴于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回购预案内容的理由
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8年10月16日,该预案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47、临2018-052,2018年10月29日公司公告了《金鹰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临2018-054)。回购过程中,公司根据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新规拟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二、调整回购预案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原条款: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调整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执行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二)调整“回购股份的期限”
原条款: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
调整后: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三)调整“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删除: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被注销
(1)若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5,333,334股,并假设全部注销。回购及实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 - - -
无限售条件股 364,718,544 100 359,385,210 100
总股本 364,718,544 100 359,385,210 100
(2)若公司最终回购股份数量为8,000,000股,并假设全部注销。回购及实施注销后的公司股权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 - - -
无限售条件股 364,718,544 100 356,718,544 100
总股本 364,718,544 100 356,718,544 100
3、本次回购股份也可能存在部分用于激励,部分用于注销的情形。该情形不做演算过程。”
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三、调整回购预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回购股份预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回购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利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项议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的有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后续相关工作。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故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