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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12-24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天津松江 公告编号:临2010-074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由董事长张锦珠女士召集,并于2010 年12 月23 日上午10:00 以
    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 人,实际出席董事9 人。会议由董事长张
    锦珠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持
    有的天津松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锦珠、吴金锁、曹立明、
    刘新林、王艳妮、黄长江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票3 票,其中赞成票3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12 月23 日2
    李莉、薛智胜、张惠强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天津松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
    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松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65%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
    前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该转让股权事项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交易价格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莉 薛智胜 张惠强3
    李莉、薛智胜、张惠强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松江体育文
    化产业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该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
    易价格公允合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全体
    股东是平等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该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加
    强公司的股权管理。
    2、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
    津松江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65%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 李莉 薛智胜 张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