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18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8年12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次授予日,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本次获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马涛、朱南军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