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21-012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公司章程》的具体
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有表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时间限制。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以上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第一款规定执行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以上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方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得迟到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当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
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
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
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
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
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
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
东是否回避。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
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
的正常召开。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