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1-102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涉案金额:返还实际价值为 4500 万元的车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未最终裁定,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和铜陵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司返还实际价值4500万的车辆。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案件审理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撤回铜陵市中沃绿源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资格。
二、诉讼判决结果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寄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
苏1003民初5151号],具体判决结果情况如下:
民事判 变更后的诉讼 目前
决书案 原告 被告 标的额 请求 进展 判决结果
号
(2020 扬 州 亚 被告一:安徽 实际价值 1.确认原告对编号 一审 1.确认原告为鄂 C714AZ 等
)苏 星 客 车 融智天骏新能 为4500万 RZTJ-2017041101 判 决 180 辆车的所有权人;
1003 股 份 有 源汽车有限公 元的车辆 的《买卖合同》中 阶段 2.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
民初 限公司 司 300 辆 10.7 米亚星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
5151 被告二:十堰 通勤车的所有权; 原告返还鄂 C714AZ 等 180
号 市中沃万福旅 2.被告 1 和被告 2 辆车;
游运输有限公 立即向原告返还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司 RZTJ-2017041101 求;
的《买卖合同》中 4.案件受理费 266,800 元,
300 台车辆; 保 全 费 5,000 元 , 合 计
3.本案诉讼费用由 271,800 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1 和被告 2 共 108,720 元,由被告一和被
同承担。 告二共同负担 163,08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诉讼尚在上诉期,目前未最终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
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