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编号:临 2023-059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 11 月 13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146.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4.39元/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151人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召开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十一届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1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46.5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39 元/股。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十一届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十一届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月 30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
查,并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十一届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和十一届八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46.5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39 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1月 13 日
2、首次授予数量:3,146.5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51 人
4、首次授予价格:4.3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1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目标 营业收入(触
核年度 值Am) 发值An) 比例(X)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营业收入值达到 营业收入值达 各考核年度内营业
股票 2023年 6 亿元 到 5亿元 收入实际完成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A≥Am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营业收入值达到 营业收入值达 X=100%;
股票 2024年 10 亿元 到 8亿元 2. Am>A≥An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X=8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营业收入值达到 营业收入值达 3.A<An,X=0%。
股票 2025年 19 亿元 到 15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100% 80% 60% 0%
比例(Y)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首次授予限 占本计划授予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制性股票总数 公司股本总额的
股) 的比例 比例
1 赵彤宇 董事长 20.00 0.64% 0.03%
2 李兴民 董事兼总经理 506.58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