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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7 沪市 安彩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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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7:安彩高科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600207:安彩高科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040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7 月 13 日,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彩高科”或“公
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或“集团”)签署《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与河南投
资集团签署《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河南投资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股份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了调整。

    一、《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发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认购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签订时间:2021 年 9 月 7 日

    (二)合同主要内容

    1、调整《股份认购协议》“6、锁定期”的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作为持股甲方 47.26%股份的控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或“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确定其在本次发行中获得的甲方股份的锁定期: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乙方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若乙方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 2%(即: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甲方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乙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乙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调整《股份认购协议》“8、生效条件”的内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①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②乙方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③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④甲方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乙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⑤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

  ⑥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等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核准或同意。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3)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本次发行适用的法律予以修订并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的先决条件。

  (4)如因本条项下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赔偿责任。

  3、调整《股份认购协议》“10、乙方陈述与保证”的内容

  为本次向甲方认购股票,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乙方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协议系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所涉之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的欠缺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2)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也不存在与乙方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3)本协议将作为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甲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全部批准、核准后,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即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认购对价;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在甲方提出与本协议所述交易事项有关的其他合理要求时给予必要的协助,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非公开发行所需要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协议项下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方将按照本协议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约定,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或 36 个月内不转让;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锁定期根
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应进行调整。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限售期满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如未按甲方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将股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视为乙方放弃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保证其用于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以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成立,并构成《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时生效;如《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解除、终止或被认定为无效,则本补充协议亦解除、终止或失效。

    二、备查文件

  1、安彩高科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安彩高科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安彩高科与河南投资集团签署的《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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