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03 股票简称:福日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1 -079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8 号)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以每股7.69 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36,540,962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49,999,997.78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 19,775,047.6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30,224,950.10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后的余额
后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经华兴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华兴验
字[2021]2100037038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A 股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所属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尚未开始使用。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在福州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所属公司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诺通讯”)
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在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所属公司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以诺”)
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会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朗支行在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金额(元)
号
1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51000000435652 563,000,000.00
公司 福州分行
2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1008180013000410890 197,244,997.82
公司 福建省分行
3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200100100334415 172,000,000.00
公司 福州分行
4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301012900701053 100,000,000.00
公司 福州分行
5 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8920188000109177 0.00
司 公司深圳上梅林支行
6 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8000013328500 0.00
大朗支行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
2、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分批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分别为:12251000000435652、117200100100334415、
351008180013000410890、8111301012900701053,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伍亿陆千叁佰万元整
(¥563,000,000.00)、人民币壹亿柒仟贰佰万元整
(¥172,000,000.00)、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贰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捌角贰分(¥197,244,997.82)、人民币壹亿元整
(¥100,000,000.00)。
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造项目”、“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 TWS 智能制造建设项目”、“偿还公司债券”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广东以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一)及所属公司广东以诺(作为甲方二)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558000013328500,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零元整(¥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终端智能制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泉鑫、陈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