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 2021-079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2.430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1,238.8832 万股的 0.5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74.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238.8832万股的0.5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0.68%;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38.430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1,238.8832 万股的 0.0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32%。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1999 年 4 月 1 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 98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1,238.8832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群英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第二
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总部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其中监事会主席 1 人、职工监事 1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 8 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1,871,736,670.77 2,109,850,652.89 1,701,627,607.6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6,410,725.69 64,533,748.49 -285,568,326.5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63,068,617.18 -72,152,971.71 -453,300,289.62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4,558,357.17 -166,027,875.30 334,027,632.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847,850,316.34 2,358,139,574.02 2,392,144,084.33
总资产 3,703,715,674.65 3,919,919,292.37 4,617,910,901.74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711 0.090 -0.39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711 0.090 -0.3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229 -0.101 -0.628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4.08 2.69 -1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7.75 -3.01 -17.06
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2.430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1,238.8832 万股的 0.5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74.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1,238.8832万股的0.5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0.68%;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38.430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1,238.8832 万股的 0.05%,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3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43 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员工人数 1,322 人的比例为 10.82%。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江苏吴中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 374.0000 90.68% 0.52%
员(143 人)
预留 38.4303 9.32% 0.05%
合计 412.4303 100.00% 0.58%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68 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3.68
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3.63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