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2] 27097 号
目 录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110101502022538013482
报告名称: 募集资金报告
报告文号: 天职业字[2022]27097 号
被审(验)单位名称: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 其他鉴证业务
报告日期: 2022 年 04 月 26 日
报备日期: 2022 年 04 月 25 日
谭学(110002400154),
签字人员:
李梦园(110101500668)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2]27097 号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伊力特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规定编制《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伊力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伊力特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伊力特 2021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伊力特 2021 年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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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公司 2021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25 号)核准,公司 2019 年 3 月 1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 876,000,000.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100.00 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6,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8,451,200.00 元,余额为人民币 867,548,800.00 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128,5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6,420,300.00 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1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出具天职业字[2019]16298 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867,884,835.51 元,其中:以
前年度使用 867,043,446.32 元,本年度使用 841,389.19 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 867,884,835.51 元,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866,420,300.00 元的差异金额为人民币1,464,535.51 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本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并修订了《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
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三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根据《管理制度》要求,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行伊犁新 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兵团支行、中国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专 项账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本公司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 资的支出,在资金使用计划或者公司预算范围内,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 后,由会计部门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过计划投入时,按不同的限额,由总经理、董事长 或者上报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 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情况报 告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已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行伊犁新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兵团支行、中国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 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活期存款余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存款方式 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行伊犁新源支行 3006033029200103124 活期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兵团支行 30736801040003388 活期 -
中国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 107675792952 活期 -
合计 —— ——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
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 1)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 书》有关说明,公司 2019 年度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22,436.52
万元。该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业字[2019]24409 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验证。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
注销完毕。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伊力特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