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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0-08-23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配股主承销商: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资实业
    股票代码:600191
    公司名称: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兴车站北侧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配售比例:每10股配售3股
    配售总数:23,550,000股
    配售价格:15.00元/股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编制。
    经2000年3月1日召开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00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2000年4月6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和2000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本次配股方案。
    本次配股方案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呼证监发字[2000]28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131号文核准通过。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配股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7813
    2.发行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锡华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兴车站北侧
    电话:0472-4190473
    传真:0472-4193504
    联系人:李志文张久利刘秀云
    3.主承销商: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虎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电话:0531-6019999转
    传真:0531-6019816
    联系人:逄伟亓华峰涂艳丽
    4.副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电话:027-87655394
    传真:027-87655162
    联系人:胡晓东鲁雪
    5.分销商: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子荣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62号
    电话:0471-4967146
    传真:0471-4935340
    联系人:陈国柱
    分销商: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虎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3号附1号
    电话:0991-2302164
    传真:0991-2819880
    联系人:霍伟东
    6.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丛培国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成铭大厦B座14层C室
    经办律师:丛培国冯方
    电话:010-66135588
    7.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27号
    电话:021-58708888
    8.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中粮兴达大厦707室
    经办律师:颜羽贺伟平
    电话:010-64276041/2/3/4
    9.会计师事务所:大连信义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宜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号海港大厦26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隋国军邹文哲
    电话:0411-2808344
    三、主要会计数据
    公司1999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列示如下:
    项目          单位  2000年中期 1999年度
    总资产        万元    80620.65 76950.91
    股东权益      万元    64877.64 61179.14
    总股本        万股    24000.00 24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7663.30 34069.68
    利润总额      万元     4323.50  7622.98
    净利润        万元     3698.50  6482.09
    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和2000年中期报告,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摘要》和《2000年中期报告》分别刊登在2000年3月4日和2000年7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且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全文披露在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sse.com.cn。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符合下列配股条件:
    1、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者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是分开的,资产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本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3、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拟投向以下项目:
    (1)进行蔗糖深加工项目
    (2)进行热电站改扩建工程项目
    (3)新上玉米生物工程项目
    (4)新建年产200万台计算机开关电源工程项目
    (5)进行管理软件开发项目
    (6)新建年产3000套磁盘阵列柜项目
    (7)筹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已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4、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999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以上;
    5、公司199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为10.59%;
    6、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均由大连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将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本次配售的股票限于人民币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截止配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同股同权;
    9、本次配售发行的比例,以1999年末总股本24,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进行,没有超过30%的比例限制;
    10、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1、公司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本公司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投入使用,调整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认可,且使用效果良好;
    1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14、本次配股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
    15、公司的配股价格15元/股不低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2.55元;
    16、没有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7、公司资金、资产没有被控股股东占用,也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于2000年3月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0年配股预案及相关事项,并于2000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本公司于2000年4月6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本配股方案;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议案,并于2000年5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因此,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配股政策的各项规定,实施本次配股是完全可行的。
    五、公司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情况
    1、1998年度分红派息情况
    1999年5月18日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大连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099845.43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计24000000.00元。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1999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本次派息股权登记日为1999年6月15日,除息日为1999年6月16日。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刊登于1999年6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
    2、1999年度分红派息情况
    2000年4月6日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大连信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1,016,875.77元,决定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00年4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六、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配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摘录如下:
    “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配股的主体资格、配股条件、授权和批准、本次配股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募股资金运用、与本次配股有关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的税务问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审核,本所认为,本次配股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及《配股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具备本次配股的条件。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1、前次募股资金数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276、277号文批准,1998年11月2日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为4.3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计1488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计286120000.00元。
    截至1998年11月16日止,上述资金全部到位,并经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大连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大中会验字(1998)34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
    2、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股资金计划使用情况
    1998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