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21-009
债券代码:163483 债券简称:20锦港01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2012年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至今。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目前合伙人数量:232
截至2020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3、业务规模
2019年度业务收入:199,035.34万元
2019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73,240.61万元
2019年度证券业务收入:73,425.81万元
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319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2.97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9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璐,199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2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7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9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国华,2002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8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峻雄,1997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6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86万元(含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86万元(含差旅费等其他费用),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无增加。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资质、经验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良好,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会议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内部控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以同意 11
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五)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