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王作臣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3、王作臣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张忠伟、丁俊杰、郑志斌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