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对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邓同森先生、郭剑先生、曹家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汪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汪和俊、吴志伟、陈茂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