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上市公司”、“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丁萌萌、计玲玲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 年 11 月 5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计玲玲、熊科伊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独立性、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大额资金往来、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
2、查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4、查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以来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5、核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料;
6、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议材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信息披露审核记录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取得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未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的情形。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 2021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