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1-034
债券代码:143977 债券简称:18 沪建 Y1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 沪建 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2.8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照法院一审判决,七建集团无
需对原告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
建集团”)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原告,简称“中研院附属医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津 01 民初 1312 号),要求天津陆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简称“陆津公司”)和七建集团(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上述诉讼
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上海建工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9-057 号)。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诉讼出具了一审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研院附属医院认为,由陆津公司开发、七建集团承建的天津陆家嘴广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原告使用之红桥区 354 号房屋损坏,并造成巨额员工安置费和收入损失,因此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评估审计费:
1、房屋因被告施工造成破坏而发生的拆除、重建、加固的费用 3,000 万元(以司法评估值为准);
2、员工安置费 8,000 万元(以司法审计值为准);
3、原告收入损失 17,000 万元(以司法审计值为准)。
诉讼请求共计 28,000 万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津 01 民初 1312 号民事判决
书。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七建集团与被告陆津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七建集团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进行施工。原告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七建集团的施工行为存在不当,致原告财产损失,故原告主张七建集团与陆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具体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食堂、煎药房、图书馆的损失 749 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陆津公司赔偿中研院附属医院病案室、连廊的损失 765 万元;
3、驳回中研院附属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陆津公司负担;鉴定费由原告中研院附属医院和被告陆津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建集团为本次公告的诉讼的二名被告之一。依照前述法院判决,七建集团无需对原告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