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 宁科 公告编号:临 2024-059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87,092,440.51 元。
●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以其名下(宁(2020)
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1453、H0001420、H0001447、H0001452、H0001449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在建工程和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宁夏华辉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以其名下宁(2023)石嘴山市 不动产权第 H0003441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提供抵押担保,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有权对上 述抵押物进行拍卖。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宁科生物)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 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 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 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 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 260 万元。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作为原告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虞建明、公司、中科新材、华辉环保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
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公司、中科新材、华辉环保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科新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78,500,000.00 元,利
息、罚息 8,592,440.51 元(利息、罚息暂算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以上合计
187,092,440.51 元,以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原告的银行系统显示为准);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海中能、虞建明、宁科生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中科新材位于惠农区河滨街以北、中央大道以西、110 国道以南、明园路以东证号为(宁(20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1453、H0001420、H0001447、H0001452、H0001449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在建工程和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的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华辉环保名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222 号证号为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3441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的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2020 年 5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约定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提供 200,000,000.00 元借款,用于被告年产 5 万吨月桂二酸项目建设。同时,该合同还对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发放了该笔借款。
2023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编号为2023年中石惠(借)字 001 号的《流动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提供30,000,000.00 元借款,用于被告购买原材料等生产经营周转。同时,该合同还对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借款合同签
订后,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发放了该笔借款。
2023 年 6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编号为 2023 年中石惠(抵)
字 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中科新材以其位于惠农区河滨街以北、中央大道以西、110 国道以南、明园路以东证号为(宁(20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1453、H0001420、H0001447、H0001452、H0001449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在建工程和机器设备为被告中科新材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4年 6 月 4 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合同等实际发生的在最高额本金余额 18,000,000.00 元范围内以及因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华辉环保签订一份编号为2023年中石惠(抵)字 00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华辉环保以其名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222 号证号为宁(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3441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为被告中科新材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6 月
4 日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合同等实际发生的在最高额本金余额 18,000,000.00 元范围内以及因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 年 6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宁科生物、上海中能、虞建明分别签订了编
号为 2023 年中石惠(保)字 001 号、2023 年中石惠(保)字 002 号、2023 年中
石惠(保)字 003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宁科生物、上海中能、虞
建明为被告中科新材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借款、贸
易融资,保函、资全业务合同等实际发生的在最高额本金余额 17,900,000.00 元范围内以及因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另,2023 年 9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一份编号为 2023 年中石
惠(借)字 006 号的《流动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提供30,000,000.00 元借款。同时,该合同还对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中科新材发放了该笔借款。
期间,原告与被告中科新材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对《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流动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进行了修改。
因被告中科新材逾期支付到期借款本息,原告就被告中科新材的违约行为与其沟通无果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向上述被告送达了《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告知其未到期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各被告偿
还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但上述被告均未偿还。截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借款本金 178,500,000.00 元,利息、罚息 8,592,440.51 元。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收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
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尚未开庭。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抵押物可能被拍卖的风险
中科新材以其名下(宁(20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 H0001453、H0001420、H0001447、H0001452、H0001449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等在建工程和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华辉环保以其名下宁( 2023)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H0003441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提供抵押担保,中国银行惠农区支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 260 万元。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