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 2023-021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函[1997]83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 宁政函[1997]83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
方式设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 方式设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执照号:6400001201483。 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94836P。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
组织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公司章程 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的组织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
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
织主要负责人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
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为党组织开展
服务活动提供设施阵地。
党组织引领和支持企业宣传贯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
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
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强自身建
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购其股份;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权益所必需。
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会审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出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六 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份。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责任。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