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
进行业绩补偿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根据公
司于 2017 年 2 月与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和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公司将向上述交易对方追加回购补偿股份。
董事会关于上述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