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0-065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及减值测试、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7 月 27 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本公
司”、“公司”、“上市公司”,原名“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323 号),核准本次交易方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
完成资产交割,相关标的已完成过户登记,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45 号《验资报告》审验,2017 年 9 月
7 日,维科技术办理完成新股登记手续。2017 年 9 月 8 日,维科技术取得中证登
上海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
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命、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决定书》,公司拟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和宁波维科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能源”)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调整并回购注销相应的追加补偿股份。
公司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情况
(一)维科电池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交易对方维科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耀宝投资”)承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维科电池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7,000 万元和 9,000 万元。
(二)维科能源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交易对方承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维科能源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430 万元、2,002 万元和2,574 万元。
二、《利润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
1、利润补偿期间
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所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7 年度、2018 年
度、2019 年度。
2、利润承诺数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维科电池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5,000 万元,7,000 万元和 9,000 万元。
3、利润补偿的确定和实施
(1)实际净利润差异的审核确定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或期末结束时,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审核,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因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系对维科电池现有厂房、机器设备进行全自动升级改造,其实现的效益难以与维科电池实现的效益独立核算,故在计算维科电池每年承诺业绩实现情况时,对该项目使用的配套募集资金,自募集资金到账起,按业绩补偿当年年末(即 12 月31 日)同期 3 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成本,并在计算年度实际净利润数时予以单独扣除。
本次交易配套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年产 3,000万只聚合物锂电池建设项目”、“年产 2Gwh 锂离子动力电池建设项目”将单独核算,在计算维科电池每年承诺业绩实现情况时,对该等项目每年实现的效益予以扣除。
(2)补偿比例
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内部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价金额占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在本次交易中合计取得的交易对价总金额的比例分担协议约定的补偿责任。
(3)补偿数额的计算
各方一致同意,在上述《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公司应当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按照协议中的(“ 4)利润补偿的实施”约定的补偿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
(4)利润补偿的实施
经对实际净利润进行审核,在利润补偿期间,如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需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方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交易对方累积已补偿股份数。
经各方一致确认,如果依据本款所列公式计算确定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为负数的,按零取值,即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4、减值测试及实施
(1)减值测试及补偿
①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②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承诺,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仍按照协议“(2)减值补偿的实施”约定的方式补偿给公司。
(2)减值补偿的实施
① 经减值测试,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需进行减值补偿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应补偿的股份数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就维科电池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② 标的资产减值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与标的资产未达到承诺利润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保持一致。
5、补偿股份数额的调整
(1)各方同意,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按照协议相应条款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在公司于补偿期间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事项时依照下属公式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股份数量=原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2)经各方同意,依据协议所述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股份数量和现金金额
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3)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及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数额之和不得超过交易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股份对价总额。
6、补偿程序
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应当在标的公司各期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差异专项审核报告和/或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依据协议的约定确定需要补偿的股份数量。在补偿期内和/或补偿期限届满后,发生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需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情形的,公司可直接将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在公司处锁定的股份按照所需补偿股份数进行回购和后续注销。
公司应当就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所需补偿股份的回购和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应当在该等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补偿股份回购和后续注销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补偿的股份回购和后续注销相关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 1.00元回购上述补偿的股份回购,并依法予以注销。同时,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二)《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
1、利润补偿期间
交易对方维科控股所承诺的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
2、利润承诺数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维科能源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430 万元,2,002 万元和 2,574 万元。
3、利润补偿的确定和实施
(1)实际净利润差异的审核确定
双方同意,标的公司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或期末结束时,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审核,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此按照维科电池专项审核报告审核口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补偿数额的计算
双方一致同意,在上述《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公司应当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维科控股,交易对方维科控股按照协议“(3)利润补偿的实施”约定的补偿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
(3)利润补偿的实施
经对实际净利润进行审核,在利润补偿期间,如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需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方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交易对方累积已补偿股份数。
经双方一致确认,如果依据本款所列公式计算确定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为负数的,按零取值,即交易对方维科控股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4、减值测试及实施
(1)减值测试及补偿
①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②交易对方维科控股承诺,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利
润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维科控股就维科能源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交易对方维科控股仍应按照协议“(2)减值补偿的实施”约定的方式向公司补偿。
(2)减值补偿的实施
①经减值测试,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需进行减值补偿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应补偿的股份数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交易对方维科控股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交易对方维科控股就维科能源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②标的资产减值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与标的资产未达到承诺利润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保持一致。
5、补偿股份数额的调整
(1)双方同意,交易对方维科控股按照协议相应条款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在公司于补偿期间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事项时依照下属公式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股份数量=原补偿股份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