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公司”)
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案》
等相关议案;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修订稿)>的预案》等相关议案。
2019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构成重大调整的预案》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案》等相关预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这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标的资产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
在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船重工”)正在筹划战略性重组背景下,为有利于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及船舶
1、步骤一:中国船舶拟向中船集团、中船投资、工银投资、交银投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基金、农银投资、国新建信基金、中银投资、东富国创、国发基金发行股份购买上述 11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南造船 100%股权;拟向中船集团、华融瑞通、新华保险、结构调整基金、太保财险、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工银投资、东富天恒发行股份购买上述 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外高桥造船 36.2717%股权和中船澄西 21.4598%股权;拟向华融瑞通、中原资产、新华保险、结构调整基金、太保财险、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工银投资、东富天恒发行股份购买上述 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船国际 23.5786%股权和黄埔文冲 30.9836%股权;拟向中船防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广船国际 27.4214%股权。(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步骤二:中船集团以持有的中船动力 100%股权、中船动力研
究院 51%股权、中船三井 15%股权出资,中国船舶以持有的沪东重机100%股权出资,共同设立中船动力集团(以下简称“组建动力平台”);
3、步骤三:中船防务以持有的黄埔文冲 69.02%股权、广船国际
49%股权与中国船舶及中船集团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100%股权进行资产置换(以下简称“资产置换”)。
上述方案的三个步骤不互为前提。此外,中船集团承诺在步骤一(即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时同步启动步
六个月内启动步骤三(即资产置换),以消除中国船舶和中船防务的同业竞争。
与原重组方案相比,调整前后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交易方案调整前 交易方案调整后
步骤一: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国船舶以其持有的沪东重机 100% 交易标的包括:1、外高桥造船 36.27%
股权作为置出资产,与中船集团持有 股权和中船澄西 21.46%股权;2、黄埔
的江南造船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 文冲 30.98%股权和广船国际 51%股
换;中国船舶资产置换完成后,中船 权;3、江南造船 100%股权;
防务拟以其持有的广船国际部分股权 步骤二:中船集团以持有的中船动力
及黄埔文冲部分股权作为置出资产, 100%股权、中船动力研究院 51%股权、
与中船集团持有的中船动力 100%股 中船三井 15%股权出资,上市公司以
调整内容 权、动力研究院 51%股权、中船三井 持有的沪东重机 100%股权出资,共同
15%股权及沪东重机 100%股权进行置 设立中船动力集团;
换。上述中国船舶资产置换及中船防 步骤三:中船防务以持有的黄埔文冲
务资产置换完成后,上市公司拟发行 69.02%股权、广船国际 49%股权与中
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标的包括:1、外 国船舶及中船集团持有的中船动力集
高桥造船 36.27%股权和中船澄西 团 100%股权进行资产置换;步骤三实
21.46%股权;2、黄埔文冲 100%股权 施完成后,中国船舶持有江南造船
和广船国际 100%股权;3、江南造船 100%股权、外高桥造船 100%股权、
剩余部分股权。 中船澄西 100%股权、黄埔文冲 100%
股权及广船国际 67.64%股权。
原方案实施完成后,中国船舶将持有江南造船 100%股权、外高
桥造船100%股权、中船澄西100%股权、黄埔文冲100%及广船国际100%股权;根据目前的预估值,调整后方案三个步骤实施完成后,中国船舶持有江南造船 100%股权、外高桥造船 100%股权、中船澄西 100%股权、黄埔文冲 100%股权及广船国际 67.64%股权,与原方案相比减少
差异。
二、本次调整是否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二)《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
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在中船集团与中船重工正在筹划战略性重组的背景下,本次交易方案的优化调整有利于中国船舶优化资本结构、积极稳妥加快推进市
现就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分析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为中船集团内部资产重组,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的标的公司未发生变化,仍为外高桥造船、中船澄西、黄埔文冲、广船国际和江南造船;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新增或减少交易对方;
3、根据中船集团的相关承诺,拟将原交易方案优化调整为三个步骤分步实施。分步实施完成后,中国船舶持有江南造船 100%股权、外高桥造船 100%股权、中船澄西 100%股权及黄埔文冲控制权、广船国际控制权,与原方案全部实施完成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4、本次交易方案涉及的标的资产业务均为舰船建造,交易方案调整对江南造船、黄埔文冲和广船国际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5、本次交易方案拟调整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6、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新增募集配套资金。
综上,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对于控股股东承诺函中有关步骤二、步骤三的相关工作,公司后续将按照监管机构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披露项目进展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