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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48:长春一东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2

600148:长春一东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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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1]第 234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

          Chaoyang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1]第 234 号

致: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作出第八届董
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长春市高新区超然街 25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65,836,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21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33,963,9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000%。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31,872,2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219%。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股份 8,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的特别决议议案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情况,所有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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