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1】2906 号
关于督促*ST 新亿依规提示重大违法退市风险相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规定,现请你公司做好以下信息披露工作: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7 号)认定的事实、《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 号)第六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你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5.4 条的规定,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5.7 条、第 13.5.8
条的规定,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本所将在披露日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
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可能被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事项,严格遵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若公司再未按规则提示重大违法退市风险或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