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函【2021】2928 号
关于督促*ST 新亿充分提示终止上市风险等事项的
监管工作函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今日,你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公司以 0 元作价收购山东亿翔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翔源”)41%股权,交易定价符合标的的公允价值。鉴于上述事项对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规定,现请你公司做好以下信息披露工作: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的规定,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应当扣除。请公司再次核查取得亿翔源股权付出对价是否显失公允,充分论证相关营业收入是否符合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标准。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营业收入可能应予扣除并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重整投资人应当严格遵守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九条等规定,切实履行股份限售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卖出
所持公司股票。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督促重整投资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限售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7 号)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终止上市风险。
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