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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9 沪市 *ST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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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9:西部资源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600139:西部资源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ST 西源    公告编号:临 2022-103 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裁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130,871.04 万元,其中,2022 年上半年
新增涉案金额 37,006.9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所涉事项发生在以前年度,公司在所涉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计提,此部分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对部分案件计提 5,812.45 万元,共计减少公司本报告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5,812.45 万元。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 2022 年上半年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合计 130,871.04 万元(未考虑公司可能承担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损失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开投集团”)签订《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客车”)59%的股权;并同时收购了拟作为恒通客车新能源汽车销售配套融资租赁服务提供方的交通租赁 57.55%的股权(其中,受让开投集团持有的交通租赁比例为 47.85%),以及为恒通客车
称“恒通电动”)66%股权。

  因恒通客车在2013年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中,存在电池容量不符
的情形,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被财政部、2017 年 1 月被工信部行政处罚。公司
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违法事项发生于恒通客车股权转让交易全部完成前,违背了开投集团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标的资产无重大瑕疵、无重大违规行为的承诺,因此本次行政处罚实际上是由其不当行为所导致。同时,本次行政处罚不仅对恒通客车自身经营和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给作为恒通客车股权受让方的本公司带来了后续一系列严重的影响和损失。

  2022 年 4 月,公司以损失赔偿纠纷事由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
被申请人开投集团向申请人西部资源返还股权转让价款 7,334.82 万元;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根据持股比例承担的恒通客车的罚金及失去的财政补助,共计
22,819.10 万元;被申请人赔偿其依据(2020)年渝仲字第 62 号裁决书已强制执行的金额,共计 5,985.9656 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722.80 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2022 年 8 月 31 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将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
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2-054 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以及临 2022-068 号、
临 2022-092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本案为 2022 年新增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正在开庭审理中。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未裁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实际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 年,公司在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上述承诺期已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2020 年 12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开投集团利润补足款、逾期
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等共计 74,124.47 万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裁决生效后,开投集团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获得上述债权的部分款项,
以及公司持有的交通租赁 0.9%股权抵偿其部分债权;并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
以多次延牌及调整转让底价的方式在“重庆产权交易网”(www.cquae.com)公
开挂牌对外转让剩余债权(除债权本金外,累计欠息自 2020 年 7 月 1 日暂计算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目前,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04 号《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07 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09 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临 2020-054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临 2021-058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1-068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1-069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暨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的公告》、临 2022-005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 2022-008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公告》、临 2022-014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再次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临 2022-036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原控股子公司 0.9%股权被司法划转的公告》、临 2022-039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以及临 2022-011 号、临 2022-013
号、临 2022-020 号、临 2022-024 号、临 2022-032 号、临 2022-037 号、临
2022-040 号、临 2022-041 号、临 2022-043 号、临 2022-055 号、临 2022-067
号、临 2022-069 号、临 2022-071 号、临 2022-073 号、临 2022-074 号、临
2022-077 号、临 2022-078 号、临 2022-080 号、临 2022-084 号、临 2022-085

号、临 2022-087 号、临 2022-094 号、临 2022-096 号、临 2022-100 号、临
2022-102 号《关于涉及仲裁暨债权人拟转让公司债权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目前上述债权挂牌事项尚在信息发布期间,所涉款项尚未实际支付。无论最终转让是否完成,公司将继续与债权人积极协商,力争妥善解决上述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重庆一中院下发《限制消费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计提逾期付款违约金5,810.17万元,相应减少2022年
上半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5,810.17 万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累
计计提业绩承诺补偿款 90,997.07 万元,累计减少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共计90,997.07 万元。

  此外,公司原剩余持有的交通租赁 0.9%股权,亦因本次债权涉及的仲裁事项被司法划转,已造成 2021 年度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34.78 万元,并在本报告期产生投资损失 337.31 万元(未经审计)。

  三、公司与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1 年,公司在收购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茂”)持有的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矿业”)80%股权过程中,江苏银茂向我公司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茂矿业若仍未能取得狮子冲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047.50 平方米办公用房以及 46,846.14 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及附属设施用房的房产证,由此导致银茂矿业及其股东产生的损失,均由江苏银茂全额承担,我公司因此扣留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保证金。截至目前,仍有 9 项房屋(主要为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司亦仍扣留保证金 550 万元。


    2019 年,江苏银茂曾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股权转让协议
进行清理和清算,请求公司偿付迟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31.0772 万元及利息。后该法院于 2020 年 6 月准许江苏银茂撤回起诉,该案结案。

    2020 年 9 月,江苏银茂再次因该事件向上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前保全
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于 2021 年 1 月取得该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江苏银茂股权转让款余款 550 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上述,期间公司以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交了暂缓裁决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23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0-038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临 2020-041 号《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
户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以及临 2021-038 号、临 2021-054 号、临 2022-065 号《关
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鉴于双方未能达成正式和解方案,南京中院继续审理终结后下发《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终 4868 号),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并由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 年 5 月,江苏银茂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暂未获悉强制执行情况。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
    四、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报酬仲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及进展情况

  1、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副总经理武冰的辞职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其辞去副总经理的申请即刻生效,其辞去董事的申请于 2020 年5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之日生效。

  2020 年 9 月,武冰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向成都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劳人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
支付工资、董事津贴、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 18.38 万元。2021年 6 月,成劳人仲委下发《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武冰 3.76 万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2021 年 9 月,因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经武冰申请,四川
省绵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高新区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公司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等。随后,绵阳高新区法院继续下发《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已支付上述裁决案款,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执行完毕相关文书,鉴于公司已实际支付全部案款,该案结案。

  2、2021 年 4 月,公司离职员工陈建文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
向成劳人仲委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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