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9 股票简称:西部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21-038 号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受理,部分尚未判决(裁决)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96,689.0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所涉事项发生在以前年度,公司在所涉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并进行了计提,此部分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对部分案件计提 19,141.84 万元,共计减少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 19,141.84 万元。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年度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合计 96,689.08 万元(未考虑公司可能承担的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如下:
一、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鉴于公司未能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四川分公司”)偿还逾期债务,长城四川分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01 号、临 2019-012 号、临 2019-023 号及临
2020-005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临 2020-006 号《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临 2020-022 号《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 2020-041 号《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以及临 2020-042
号、临 2020-051 号、临 2020-052 号及 2021-004 号《关于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
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长城四川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将其对公司的上述债权(截止
2020 年 5 月 20 日,本金 1.92 亿元,逾期罚息和违约金 9,178.99 万元,实际应
以债务实际清偿之日为准)以及其他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公司逾期的上述债务仍未偿还。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 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 24%/年,计提违约金
及罚息共计约 4,684.80 万元,相应减少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4,684.80 万元。
公司在期后仍然需要基于偿还债务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罚息,并相应减少期后利润,同时,若期后公司相关资产被司法处置,也可能因处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而减少期后利润。
二、公司与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4 年,公司在收购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上述承诺期已
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2020 年 12 月,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开投集团利润补足款、逾期
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等共计 74,124.47 万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20-004 号《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临 2020-007 号《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临 2020-009 号《涉及仲裁的公告》、临 2020-023 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及临 2020-054 号《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正积极就上述款项与开投集团协商后续解决措施,尚未实际支付。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承诺期满(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累计计提业绩承诺补偿款
60,466.98 万元,累计减少以前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共计 60,466.98 万元。2020 年度,公司将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计提差额部分及仲裁相关费用合计约 13,657.49 万元,相应减少公司 2020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约13,657.49 万元。
(四)其他影响
公司在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作出业绩补偿承诺时,为避免本公司因上述业绩承诺而引发的或有履约和赔偿责任,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康”)特向本公司承诺,如交通租赁每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不含人民币 3.5 亿元),补偿部分将由四川恒康向本公司先行支付,再由本公司支付给交通租赁原股东,从而确保本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
但近年来,四川恒康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债务规模日益扩大,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先后被多次冻结(轮候冻结),且面临被司法拍卖,四川恒康预计无力履行上述承诺。
开投集团已就此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已陆续被法院司法冻结。截至目前,该事项暂未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但若最终四川恒康无力履行承诺代公司补足上述款项,且公司亦未能与开投集团达成妥善的债务处置方案,则可能会导致子公司股权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而若处置价格低于账面价值,将相应减少期后利润,亦将会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发展及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与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11 年,公司在收购江苏银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茂”)持有的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茂矿业”)80%股权过程中,江苏银茂向我公司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茂矿业若仍未能取得狮子冲农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047.50 平方米办公用房以及 46,846.14 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及附属设施用房的房产证,由此导致银茂矿业及其股东产生的损失,均由江苏银茂全额承担,我公司因此扣留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作为保证金。截至目前,仍有 9 项房屋(主要为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公司亦仍扣留保证金 550 万元。
2019 年,江苏银茂曾向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股权转让协议
进行清理和清算,请求公司偿付迟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31.0772 万元及利息。后该法院于 2020 年 6 月准许江苏银茂撤回起诉,该案结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0-023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38号《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以及临 2020-041 号《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二)进展情况
报告期内,江苏银茂再次因该事件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诉前保全冻结了公司的银行账户。
2021 年 1 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04
民初 9156 号),判决公司支付江苏银茂股权转让款余款 550 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法院提起上诉,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公司在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发生时,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
四、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报酬仲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仲裁请求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副总经理武冰的辞职申请,根据
相关规定,其辞去副总经理的申请即刻生效,其辞去董事的申请于 2020 年 5 月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之日生效。
2020 年 9 月,武冰就公司未足额支付其任职期间的薪酬向成都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董事津贴、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 18.38 万元。
(二)仲裁或进展情况
2020 年 10 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尚未裁决。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了确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实际影响,但该案尚未裁决,暂无法判断对未来年度产生的影响。
五、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纠纷案
公司持有凯龙矿业 100%的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2007 年至 2008 年,凯龙矿业委托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九分公司(以
下简称“四川蜀通”)进行维西大宝山铜矿岩芯钻探施工,完工后结算工程造价
829.50 万元。截止 2008 年 8 月,凯龙矿业付款合计 722.71 万元,尚欠工程款
106.79 万元。截至目前,上述欠款仍未支付。
基于此,2020 年 7 月,四川蜀通向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维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凯龙矿业支付工程款 106.79 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
报告期内,经一审、二审,2020 年 12 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20)云 34 民终 134 号),判决维西凯龙一次性支付四川蜀通 106.79 万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结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2、2010 年 3 月,凯龙矿业委派四名大学生到会理县马鞍矿山废石综合利用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马鞍矿山公司”)实习,实习期结束后,凯龙矿业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其代垫的实习工资,马鞍矿山公司据此于 2018 年 8 月,向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凯龙矿业支付其垫付的工资等 8.68 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2018 年 10 月,四川省会理县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川
3425 民初 2159 号),判决凯龙矿业向马鞍矿山公司支付 8.68 万元;受理费减半
由凯龙矿业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9-019 号《涉及诉讼的公告》以及临 2020-023 号《关
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3、2011 年 3 月,凯龙矿业将拥有的“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长土坡铜多金
属矿普查”勘查区域内的位于兰坪县境内约 10 平方公里面积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以 1,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坤矿业”)。银坤矿业依约向凯龙矿业支付 1,000 万元,但后续在该区域内申请单独办理采矿权证时,未获批准。
本案经一审、二审及重审,迪庆自治州中级法院于 2020 年 7 月下发《民事
判决书》((2020)云 34 民初 13 号),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探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凯龙矿业返还银坤矿业转让款 1,000 万元,赔偿银坤矿业勘查成
本损失的 50%即 77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