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8 证券简称:中青旅 编号:临 2021-048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公司诉讼请求金额为 30,833,481.22 元,二审判决被告向
公司返还投资款 15,00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部分合计 244,84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7 月,公司通过增资方式获得广州七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七洲网)
20%股权,并与其创始股东丁卫军(被告一)、莫人开(被告二)、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三)约定股权回购条款。2020 年 9 月,公司因上述约定股权回购条款被触发,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公司回购股权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共计 30,828,481.22元。2021 年 3 月,案件开庭审理,庭审阶段公司向法院增提“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5000 元”的诉讼请求,该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0,833,481.22 元。
2021 年 6 月,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06 民初 3630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1-013 号、临 2021-029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2021)粤 01 民终 182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06 民初 36301 号民事判
决;
2、被上诉人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丁卫军、莫人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
15,00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 15,000,000 元为本金,从 2015 年 8 月 4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上诉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95,94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上诉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3,974 元,被上诉人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丁卫军、莫人开负担 76,96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96,057 元,由上诉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0,870 元,由被上诉人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丁卫军、莫人开负担 75,187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01 民终 18295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