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8 证券简称:中青旅 公告编号:临 2021-013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0,828,481.2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尚未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的影响。
2020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方(仲裁申请方)的累计涉案金额(含未决诉讼及仲裁)为人民币 39,437,629.80 元(不含本公告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仲裁被申请方)的累计涉案金额(含未决诉讼及仲裁)为人民币 32,339,070.87 元及 70,994.00 美元。以上案件均未达到单个案件披露标准。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杨福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健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丁卫军
被告二:莫人开
被告三: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受理时间:2020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请求
2015 年 7 月,公司通过增资方式获得广州七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七洲网)
20%股权,并与其创始股东丁卫军(被告一)、莫人开(被告二)、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三)约定股权回购条款。2020 年 9 月,公司因上述约定股权回购条款被触发,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公司回购股权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共计 30,828,481.22 元。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0 年 10 月 21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上述诉讼申请出具《受
理案件通知书》。2020 年 11 月 19 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司申请出
具《民事裁定书》((2020)粤 0106 民初 36301 号),裁定冻结被告一银行存款 100 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出具判决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件尚未判决,暂无法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06 民初 36301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
(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06 民初 36301 号《民事裁定书》;
(四)《广州七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