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我们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马宏伟先生、姜琳先生、罗凌女士、包文兵先生、王廷信先生、冯巧根先生的个人履历,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
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能力符合董事职责所需,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上述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马宏伟先生、姜琳先生、罗凌女士、包文兵先生、王廷信先生、冯巧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包文兵先生、王廷信先生、冯巧根先生为独立董事会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建华:
包文兵:
王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