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21-04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被告)的诉讼,于 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裁定情况,具体内容分别参见2021 年 6月24日、
2021 年 7 月 27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21-027)、《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1-033)。
近日公司收到该案二审《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原告一:郭娟(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一”)
原告二: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二”)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 99 号海峡明珠广场 2606 室
法定代表人:郭娟
被告一: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为”)
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
法定代表人;黄林涛
被告二: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嘉康”)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南京紫东国际创意园A5栋5001室
法定代表人:易明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郭娟与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签订的《关于保证金的补充协议》;
(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 768 万元及违约金;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一审裁定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 0203 民初 8503
号之二)对本案做出裁定如下:
“驳回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二审裁定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 02 民终 5956 号)
对本案做出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 闽 0203 民初 8503 号之二民
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8 日